每日默想 03/13

【主題】
《羅馬書》第八章上 ── 聖靈的工作(六)

【真理問答】

一、如何解釋八章3~13節這段經文中的「肉體」?

答:「肉體」希臘原文 sarx,有不同的含意:

  1. 1.  指人的身體
  2. 2.  指人的本性,特別指人的軟弱、罪惡的本性
  3. 3.  指在罪惡敗壞中的人,包括拜偶像,仇恨,惱怒,爭競,異端,嫉妒,兇殺…………等罪
  4. 4.  被視作罪行的器具,屬肉體的人臣服於罪權勢

 本章保羅深入地說明:

  1. 1.  肉體是軟弱的(3節);是被定罪的(3節)
  2. 2.  屬肉體的人隨從肉體(4節)
  3. 3.  隨從肉體的人必體貼肉體(5節)
  4. 4.  體貼肉體的結果是死(6節)
  5. 5.  不服神的律法,也不能服(7節)

 屬靈生命的成長與成熟,最大的難處就是肉體。因此,保羅指出我們不是靠自己勝過肉體,而是靠聖靈,衪住在我們裡面;另一面學習在聖靈裡:

  1. 1.  不隨肉體行事(4節)
  2. 2.  勿欠肉體的債(12節)
  3. 3.  勿結肉體惡果(13節,加五19~21)
  4. 4.  須將肉體治死(13節,羅六6,11,加五24)
  5. 5.  勿為肉體安排(羅十三13~14)
  6. 6.  莫靠肉體誇口(腓三3~4)

二、八章3節:「在肉體中定了罪案」作何解釋?

答:「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了」(可譯作「祂在肉體中將罪定罪了」):主耶穌是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意即祂是在肉體中執行了對罪的審判,也可說擬人化的罪被處死,失掉了牠的權勢。基督「以罪身的形狀」完全進入人類的情況中,使自己處於罪的權勢下(在肉體中),但卻沒有受制於罪,祂替我們成為罪(林後五21,並且承受了神對那罪的審判(加三13),我們的罪所當受的定罪已經被傾倒在擔當我們的罪的基督的身上。律法所要求完全的順服和義是我們所無法達到的,藉著基督完全的順服,滿足了律法上公義的要求,律法被滿足了,我們「在基督裡」也就被算為義了。這話包含了如下的意義:

  1. 1.  罪與肉體相連,要解決罪的問題,必須解決肉體的問題。
  2. 2.  罪已經被限定在肉體中,肉體的問題一解決了,罪的問題也就解決了。
  3. 3.  主耶穌既在肉體中還了罪債,我們也就不必再欠肉體的債,去順從肉體活著(12節)。

三、八章9節:「人若沒有基督的靈,就不是屬基督的。」這人是否得救?

答:自然不得救。但是,凡相信主耶穌基督作救主的人,就是屬基督的;所以,就有基督的靈了。每一個得救的人都有基督的靈。 ── 倪柝聲

【金句】
「律法既因肉體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,成為罪身的形狀,作了贖罪祭,在肉體中定了罪案。」(羅八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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