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默想 02/10

【主題】
《羅馬書》第四章 ── 因信稱義的證明(七)

【真理問答】

本章保羅問了那些問題?其目的是什麼?

答:
 保羅總共提出了七個問題 ── 他以亞伯拉罕的事例證明,人稱義不能憑自己的功勞,也不能憑自己的信心,而只能憑信那使人稱義的神。這一點已表明在亞伯拉罕的經歷中;他是在受割禮以前因對神的信心,神就算為他的義。

「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?」(羅四1)

 保羅指出亞伯拉罕是憑著肉體,就是靠著自己的力量所產生的行為,在神面前一無所得。保羅曾在《加拉太書》提到亞伯拉罕按血氣生的兒子以實瑪利,要被趕出去(加四30);並且由於這事,神有十三年之久,既未向亞伯拉罕顯現,也未對他說話(創十七1)。那麼,他在肉體上的權利、工作、貢獻、功績等,在神面前更沒有可誇的了。

「經上說什麼呢?說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」(羅四3)

 亞伯拉罕只因為相信神的話,就被神算為他的義(創十五6),聖經在那裡完全沒有提到行為。「這就算為他的義」:這裡的「算」(希臘原文為elogisthe,意記帳,登帳)意味著賬目上的「記入」;神因亞伯拉罕的信,便把義記在亞伯拉罕的帳目上,算為他的「盈餘」、「收益」,那是白白的賜給,與他的行為沒有任何關係。

「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?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?」(羅四9)

 第8節保羅論神赦罪的福乃是白白算給人的。這裡引進了另一個問題:這種算給人的福,是為什麼人預備?為受割禮的或未受割禮的?是排外的或是包容的?是否有割禮才得福,無割禮則無福?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,但他作了受割禮人之父(創十七9~10)。因此,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,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;若是這樣,那麼那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,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。

「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 (羅四10)

 關於上述問題,保羅以亞伯拉罕稱義的時間作答。根據舊約聖經,亞伯拉罕是在《創世記》第十五章被神稱義(創十五6),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(創十七24,26)。這兩件事相隔的時間,至少十四年以上。他屬靈經歷的順序乃是:信心,稱義,割禮。很明顯地,稱義在前,受割禮在後。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,與受割禮無關,而是建立在信心之上。

【反思】

  1. 1.  你如何能被神算為義?
  2. 2.  「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神。」(羅四17)這對你在生活上有何啟發或應用?
  3. 3.  亞伯拉罕以信心回應神的應許(羅四20)。你曾經在不可能的環境中仍然持守信心,而經歷到神的應許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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