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默想 01/24

【主題】
《羅馬書》第二章 ── 神的定罪(七)

【真理問答】

本章保羅問了那些問題?其目的是什麼?

答:保羅總共提出了九個問題 ── 前兩個的問題,指出猶太人的論斷者被神定罪(3~4節);接下來的五個問題(21~23節),則指出他們不論在言論、行動、行為上,都定了自己的罪;後兩個的問題(26~27節),則指出他們倚靠律法,行割禮是無用的。總之,保羅將猶太人和外邦人放在同樣的立足點上,兩者都不能逃避被神定罪、審判;猶太人引以為傲的律法和割禮,兩者都不能使他們被神稱義。

  1. 1.  「你這人哪,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,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,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?」(羅二3)

     本節中的兩個「行」在原文不同字,前面的「行」(希臘文 prasso,意作,進行)是一般性的行,後面的「行」(希臘文 poieo,意實行, 犯罪作惡)則是格外故意的行,是一種習慣性的犯罪行為(約壹三4)。猶太人自認為是神的選民,得天獨厚,故常「論斷」(希臘文 krino,意判斷,決定,論斷,定罪)外邦人不義的行為。他們以為神只會審判外邦人,審判必定不會臨到他們。他們的經典(所羅門智訓)有記:「亞伯拉罕把守天堂的大門,只要是以色列人,無論他們犯了什麼大罪,都讓他們進去。」自義的猶太人受神的審判,是因他們論斷別人犯罪、但自己所行也犯了同樣的罪。

  2. 2.  「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?」(羅二4)

     猶太以為雖然他們犯了滔天大罪,但神是寬容及恩慈的,必免了他們的過犯。其實他們大錯特錯了。所以,保羅指出他們「藐視」(希臘文 kataphroneo,意蔑視,輕視,不在乎,不放在眼裡)了神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但祂是不願不審判,,只是祂寬容目的是,為要引領他們悔改得救。

  3. 3.  「你既是教導別人,還不教導自己嗎?」(羅二21上)

     保羅在此題到,他們雖然有律法上的知識和真理的模範,卻能說不能行,是十足的假冒為善的行為。

  4. 4.  「你講說人不可偷竊,自己還偷竊嗎?」(羅二21下)

     當他們說不可偷竊時,而自己卻行之。他們的意思是「聽我說的,而不要作我行的」。

  5. 5.  「你說人不可姦淫,自己還姦淫嗎?」(羅二22上)

     當他們說不可姦淫時,卻明知故犯,難辭其咎。

  6. 6.  「你厭惡偶像,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?」(羅二22下)

     猶太人不拜偶像,卻偷廟裡的東西;當時廟裡富足,猶太人常把偶像視為金銀而偷去(徒十九37)。在聖經中,視這種金銀為污穢、可憎(申七25~26)。他們已經陷入污穢、可憎,又叫神因之受褻瀆(24節)。

  7. 7.  「你指著律法誇口,自己倒犯律法,玷辱神麼?」(羅二23)

     猶太人以擁有律法為榮,對外邦人也以「教法師」自居,可是他們卻違犯了神的律法。所以,他們便是「玷辱」(希臘文 atimazo,意羞辱,侮蔑,輕視)了賜律法的神。

  8. 8.  「所以那未受割禮的,若遵守律法的條例,他雖然未受割禮,豈不算是有割禮嗎?」(羅二26)

     猶太人以肉身割禮為神選民的記號,藐視不受割禮的外邦人。但保羅指出如果不聽從神的律法,即使受了割禮的猶太人也算不得什麼;另一方面,若沒受割禮的外邦人遵守了律法的要求,在神面前也同樣蒙悅納。

  9. 9.  「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,若能全守律法,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?」(羅二27)

     違背律法的猶太人並不強過外邦人。甚至,遵守神律法的外邦人,要審判違背律法的猶太人。

【反思】

  1. 1.  當我們一個手指頭指向別人的時候,我們的四個手指頭是指著自己。我們對他人的指責和論斷反映了我們有什麼問題?
  2. 2.  神用什麼標準衡量所有的人?
  3. 3.  你是否認為神的審判會臨到你?為什麼?如果是的話,你該怎麼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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