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3/12 典章
〔精讀舊約〕

【每日鑰句】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」(出二一1)
「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」(出二一5~6)
【每日鑰字】
《出埃及記》從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是神向以色列人頒行的「典章」,主要是關乎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處理,嚴重者要治死,輕則必須賠償。「典章」明顯是人際關係的律法,其目的乃是為了規範以色列人生活當中的所有細節。此外,「典章」不只是禁止人犯罪,而且也教導人向善和負責,並尊重人的性命和他人的權益。
「立的典章」 ── 「立」希伯來文是 שִׂים,字音譯是 suwm;其字意為「設立」,「設定」,「放置」;「典章」希伯來文是 מִשְׁפָּט,字音譯是 mishpat;其字意為「審判」,「判決」,「量刑」,「公義」,「權力」。神在本章至二十三章命令摩西為以色列人制定典章律例,作為公正審判的依據。所以,舊約的「典章」說到人際關係的要求,乃是公義、公平、公正。但新約的標準遠遠高過舊約的標準,是從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到「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」(太五39);從消極的「不可殺人」到積極的「愛人如己」(太二二39,可二十30),甚至「愛仇敵」(太五44)。
「我愛我的主人」 ── 「主人」希伯來文是 אָדוֹן,字音譯是 'adown;其字根意為「統治」;字意為「主人」,「擁有者」。今日鑰節指出安息年的權利使被賣作奴僕的,第七年就可以自由。然而,僕人可以選擇終身為奴,而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因為愛會使人寧可為奴而不要自由。
【我願作你的奴隸】
在非洲有一女黑奴,有一天被人家拍賣。有兩個壞人在那裡競買,彼此一直加價。她當然知道,無論落到那一個人的手中,都是難。所以,她一直流淚,一直哭泣,極其難受。這時候,忽然有一個白種人也加入競買。到後來,這女子就被那個白種人買得了。但他立刻叫一鐵匠來,打斷了她的鎖鍊,宣佈她的自由說:「我買你,不是要你作我的奴僕;我買你,是要叫你得著自由。」說了這話,他就走了。那女子弄得莫名其妙,過兩分鐘醒悟過來,就追著那個白種人說:「從今日起,直到我氣斷之日止,我願作你的奴隸。」摩根說的好,「這種揀選,乃是因為愛的緣故。……這一種服事至為高貴。」願我們這樣的禱告:「主阿,我們愛你!你是我們生命中唯一的『主人』!我們願意一生甘心的服事你!」
【每日一問】
本章典章的內容,其屬靈的意義是什麼?
- 1. 有關待奴僕的典章 ── 奴僕享有安息年的權利,第七年可以「自由」。他若自願留下,必須用錐穿耳為證。婢女被賣六年後可以得贖,或歸主人為妻。這個條例預表新約的基督徒:
- (1) 愛主耶穌基督為「主人」。
- (2) 錐子穿耳朵,留下主人的印記,表示自己今後屬於主,聽從主的命令。
- (3) 基督與我們的關係,在事奉上乃是屬於主僕的關係,一直到永世。
- 2. 有關被治死的罪行的典章 ──
- (1) 故意殺人的
- (2) 打父母、咒罵父母的
- (3) 拐帶、販賣人口的
這些死刑的律例是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作為判決的原則,而成為後世各國律法之源。
- 3. 有關傷人賠償之典章 ── 包括:
- (1) 打傷人的要賠補,將人醫好
- (2) 傷害孕婦的,要受罰
- (3) 傷害奴婢的,要放他得自由
- (4) 牛觸死人,主人要負責
在新約,有關傷害條例的總意乃是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,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」(羅十三8)
【每日金句】
「我的主人,引我到那門;再次穿過甘願被刺的耳朵。你的約束是自由;讓我與你同在,甘受辛勞,並且忍耐、順服。」 ── 慕爾
【每日默想】
- 1. 恩典使人脫離奴僕的軛,然而愛叫人甘心作愛的奴僕。我們是否甘心地奉獻自己,願一生服事主呢?
- 2. 當僕人決定留在主人的家裡必須經過用錐穿耳為證的手續。我們是否也有完全服事主的愛的記號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