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默想 01/29

【主題】
《羅馬書》第三章 ── 世人的罪和神的稱義(五)

【真理問答】

一、試著解釋「神的義」(羅三5)的意思。

答:「神的義」是《羅馬書》的一個中心主題,此詞在本書至少出現八次之多。在保羅的觀念裡,「義」包括兩方面:一方面是指神自已為義;另一方面是指神稱人為義。這裡「神的義」不只是指神的屬性,也是指神赦罪和接納罪人的方式。羅伯遜(A.T. Robertson) 指出「義」(希臘原文 dikaiosune;英文 righteousness)這個字,是由兩個字合成,前者(dikaio)是指一種特質,也是指義人;後者(sune)是指公平。因此,一面神的義是指神的屬性(弗四24);另一方面是指神作事作的法則是合乎神的公義,故神稱人為義,在法理上都是公平的,沒有可責之處。並且「義」此字是法庭用詞:一種是指人主動的行義,或避免犯罪;另一種是指法官判決 犯人無罪,遂宣判他有義。從本章的觀點,「義」是指人與神有「正當、正確」關係的狀態,其先決條件是滿足神公義的要求。但人憑自己的力量和行為,無法滿足神公義的要求。然而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已經在十字架上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,只要人接受祂,祂就要成為人的義(林前一30),並叫人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(林後五21)。因此,人因信稱義是顯明神的義(羅三25~26)。

二、羅三章19節保羅所說「律法之下的人」是什麼意思?

答:「律法以下之人」:按原文又可譯作「律法以內的人」,指猶太人。因為他們生活在律法中所賜神的啟示的範疇裡。然而,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(即律法以下之人)自認為高人一等,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。

三、律法的功用?

答:

  1. 1.  律法上的話,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(19節)
  2. 2.  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(19節)
  3. 3.  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(20節)
  4. 4. 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(20節)
  5. 5.  證明世人都犯了罪(23節)
  6. 6.  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來到(加三19)
  7. 7. 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博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(加三24)

【金句】
「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,我們的不義苦顯出神的義來,我們可以怎麼說呢?神降怒,是祂不義嗎?」(羅三5)

「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羅三2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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