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默想 01/20

【主題】
《羅馬書》第二章 ── 神的定罪(三)

【真理問答】

一、神審判人的原則是什麼?

答:保羅先在第一章說明外邦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;然後,在第二章他轉而針對那些自以為義的人,因而把猶太人也列入神所定罪的對象。「因為神不偏待人。」(羅二11)因此,在保羅指出猶太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(17~29節),他先說明了神判斷人的原則(1~16節),以此來警告他們也不能逃避被神定罪。

  1. 1.  按照真理(原文含義真實,實際)審判(1~5節) ── 神的審判乃是根據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。對自以為義的人,神審判的根據,在乎他們是否論斷別人,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;並且神在乎人是否藐視神豐富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卻剛硬不肯悔改。
  2. 2.  按人的行為公義審判(6~11節) ── 神的審判乃是根據人的行為,而不在乎人的身分。對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人,神以榮耀、尊貴、平安,加給一切行善的人;對結黨不順從真理,反順從不義的人,神以忿怒、惱恨、患難、困苦加給這些作惡的人。因為神不偏待人。
  3. 3.  按律法審判(12~13節) ── 神是根據人「行」律法,而不是根據「聽」律法。外邦人既沒有律法,就不按舊約之律法的條文而滅亡,而是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(14~15節);對有律法的猶太人,神在乎他們是否真正遵行啟示的律法。
  4. 4.  按人心裡律法的功用審判(14~15節) ── 神的審判乃是根據人有否違背天理良心。人生俱來的良善本性、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,使人裡面顯出律法的功用,而這些功用就是要人在神審判時有所交代。
  5. 5.  按人接受或不接受福音審判(16節) ── 神審判的根據有三方面:
    1. (1) 神的福音(神的話)原來是叫人得著救恩,但人若拒絕了福音,那麼福音本身就成了人的見證,要定人的罪;
    2. (2) 對耶穌基督的態度,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;
    3. (3) 隱秘的事,是指從未顯露出來的罪案、不為人知的罪、未曾受過審判的罪,包括罪的動機和意念。

【金句】
「因為神不偏待人。」(羅二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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