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/27 婦女許願的條例
〔精讀舊約〕
【每日鑰句】
「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」(民三十2)
「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」(民三十5,8,12)
【每日鑰字】
《民數記》第三十記載許願的條例,有時代的喻意,特指婦女所許的願。
本章提及婦女許願的條例,其屬靈的意義是什麼? 本章詳述婦女許願有效和無效之情況,可分成四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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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「許願」 ── 希伯來文 דֶר,這個字音譯是 neder;原文雙字,其首字動詞字意為「發誓」,次字名詞為「承諾」。「許願」是指在神面前允諾發誓,而承諾自己會履行某事。舊約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,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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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雅各的許願(創二八20~22)
(2) 耶弗他遵守了向神所許的願(士十一30~31)
(3) 哈拿許願獻兒子(撒上一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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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若年幼女子的父親不同意她所許的願
(2) 若丈夫不同意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
(3) 若丈夫不同意婦女在婚後所許的願
本章提及婦女許願的條例,其屬靈的意義是什麼? 本章詳述婦女許願有效和無效之情況,可分成四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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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年幼在家中起誓 ── 年幼女子女在家許的願,父親默默不言,就相等於同意,她立的願便確定;如果父親不應承,她許的願就不成立,神則准她不履行這義務。
2. 在未嫁前起的誓 ── 已婚的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,若得丈夫默許,便算確定;若丈夫不許可,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廢。
3.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 ── 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
4.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 ── 女子婚後起的願,若得丈夫,默許便算確定;照樣,丈夫應承與否可以決定她們是否須守誓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