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/27 婦女許願的條例
〔精讀舊約〕

【每日鑰句】
「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」(民三十2)
「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」(民三十5,8,12)
【每日鑰字】
《民數記》第三十記載許願的條例,有時代的喻意,特指婦女所許的願。
- 1. 「許願」 ── 希伯來文 דֶר,這個字音譯是 neder;原文雙字,其首字動詞字意為「發誓」,次字名詞為「承諾」。「許願」是指在神面前允諾發誓,而承諾自己會履行某事。舊約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,如:
- (1) 雅各的許願(創二八20~22)
- (2) 耶弗他遵守了向神所許的願(士十一30~31)
- (3) 哈拿許願獻兒子(撒上一11)
人很可能忘了對神的承諾或奉獻,但神會不忘記。故在神面前「許願」是嚴肅的事,許了願,「償還不可遲廷,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。」(申二三21)
今日鑰節提到「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」,為著補充上章39節所提的許願祭。律法從來沒有強迫人許願或起誓,但人一旦許了願以後,就不可食言。那時婦女向神所起的誓,要先約束自己,然後徵求父親或丈夫的贊同。今天的社會無論是如何的多元化,而婦女亦更是如何的開放、自主己願。但基督徒在做任何決定之時,要考慮和尊重相關人士的感受與立場,好叫所說的與所做的都成為眾人的祝福。
- 2. 「起誓」 ── 希伯來文 דֶר原文雙字,其首字動詞字意為「發誓」,次字名詞為「誓言」。「起誓」是指在神面前詛咒發誓,而證明自己的清白。在新約時代,主耶穌教導在祂的國度中的人,什麼誓都不可起(太五33~37)。因說話誠實可靠的人,用不著指著天、地、耶路撒冷「起誓」,才能使人相信。
- 3. 「赦免」 ── 希伯來文 סָלַח,這個字音譯是 calach;其字意為「寬恕」。在本章共提到「赦免」有三次,意指婦女縱然違背了所許的願,她也不會被問罪。主要是應用在下列場景,包括:
- (1) 若年幼女子的父親不同意她所許的願
- (2) 若丈夫不同意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
- (3) 若丈夫不同意婦女在婚後所許的願
神給以色列人這些條例,其目的乃是保護人,不因愚昧地許願,而帶來嚴重後果;也藉著這些條例教導人要為自己所說的負責;並學習在神面前守住自己的地位。
【每日一問】
本章提及婦女許願的條例,其屬靈的意義是什麼?
本章詳述婦女許願有效和無效之情況,可分成四類:
- 1. 年幼在家中起誓 ── 年幼女子女在家許的願,父親默默不言,就相等於同意,她立的願便確定;如果父親不應承,她許的願就不成立,神則准她不履行這義務。
- 2. 在未嫁前起的誓 ── 已婚的婦女在婚前所許的願,若得丈夫默許,便算確定;若丈夫不許可,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廢。
- 3. 寡婦和離了婚的婦女所起的誓 ── 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
- 4. 已婚婦女在夫家所起的誓 ── 女子婚後起的願,若得丈夫,默許便算確定;照樣,丈夫應承與否可以決定她們是否須守誓約。
本章值得我們深思的,就是「許願」不只要向神交待負責,也要向人交待負責。全章強調兒女須順服父母、妻子須順服丈夫,向神「許願」也不得違反這層次。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(弗五2;六1)。從這一條律法,可見父母與兒女和丈夫與妻子之間關係的原則。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,這角色是由神賦予他們的。今天,我們的家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呢?
【每日金句】
「違背誓言就意味著破壞雙方的信任與關係,而信任是人與神和人與其他人建立關係的基礎。」 ── 馬唐納
【每日默想】
我們所行的事是否能向神負責,也能向人負責呢?當我們在做決定時,是否先尋求主的心意,叫所說的與所做的都是出於主呢?我們是否也看重我們的決定與相關之人的意見呢?